主旨:

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EA2)」(製造日期:106.09、批號:H3138)、「”永大明”高壓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4059號,型號AA2)」(製造日期:102.08、批號:H2138)及「”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F4」(製造日期:96.7、批號:9670)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9月27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3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