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4、製造日期:102.2、批號:H2027)、「”永大明”氧化乙烯氣體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630號)」(製造日期:98.8、批號:9899)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9月27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3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