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持續推動藥品電子仿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藥品採用電子仿單辦理原則」(如附件),自函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9月28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3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