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衛生局 函 主旨: 衛生福利部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周知相關醫事人員遵循,避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0年12月2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0003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