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26日以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周知所屬。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1年8月30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1002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