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高壓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4059號)」(製造日期:103.11型號:DSA2批號:H3174)及「”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製造日期:103.11型號:EA1批號:H3174)、(製造日期:104.3型號:EA2批號:H4040)、(製造日期:103.12型號EA2批號H3176)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4月24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1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