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製造日期:99.5、批號:9974)、(製造日期:99.5、批號:9975)以及「”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製造日期:99.5、批號:9976)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4月24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1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