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中藥材標籤或包裝標示,有關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6月8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1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