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CS2,批號:H2149、製造日期:102.9)及「”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2,批號:H5011、製造日期:104.12)、(型號:A1,批號:H4165、製造日期:104.11)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2年6月21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200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