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醫院以制式格式於慢性病處方箋一律套印「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與醫藥分業精神及藥師法相關規定,尚有未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年3月31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09504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