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政府110年6月3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00126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