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衛生福利部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周知相關醫事人員遵循,避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嘉義縣衛生局110年12月2日公文函辦理。

2、詳如附件。1100036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