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藥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九十五年三月五日第廿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經府社行字第0950047849號函核備在案

(一○○年一月廿三日第廿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經府社行字第1000031344號函核備在案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一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劃分為以下幾選區:

1.依照本縣行政區域劃分為:

(1).嘉山區:梅山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民雄鄉、中埔鄉、番路鄉、竹崎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2).嘉海區:朴子市、六腳鄉、東石鄉、布袋鎮、水上鄉、太保市、鹿草鄉、義竹鄉。

2.各分區之各醫院會員人數超過20人者,得自組成一區,並在選舉前三十日報請理監事會核備之。

第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名額為80人,依各區會員人數比例分別選出代表。

第四條:各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會於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第五條: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員印章。

第六條:資格及選區之認定:

1.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本會在籍會員為限,但會員受停權處分而未復權者,該會員不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2.會員選區之認定,以向公會登錄之執業地點為準;未執業會員以居住地為選區,外縣市者列入嘉山區。

第七條:代表選舉十日前本會應將各區選舉日期,地點及有關選舉須知及流程以書面分別通知各區會員,並函報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八條:代表選舉時會員須出席簽名或蓋章,領取選票。

第九條: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選舉結果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代表,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選舉票格式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前項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由會員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監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十條:選舉票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部份或全部無效。

1.部份無效:

(1)、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2)、被選舉人非該區會員者。

(3)、被選舉人姓名模糊不清者。

(4)、被選舉人如有同姓名,未註明會籍編號區別者。

2.全部無效:

(1)、選舉票非本會製定者。

(2)、選舉票夾寫其他文字者。

(3)、被選舉人數超過規定名額者。

第十一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十五日內由本會發給當選證書,交當選代表收執,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第十二條:代表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代表選舉日期及選務工作分配事宜,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本規定之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理監事會訂定後呈主管官署核准施行,條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