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三月五日第廿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經府社行字第0950047849號函核備在案

(九十六年三月三日第廿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經府社行字第0960048725號函核備在案

(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第廿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經府社行字第0980037411號函核備在案

(一○一年二月十九日第廿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經嘉縣社人團字第1010017470號函核備在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藥師法及相關人民團體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嘉義縣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增進藥學學術,協助政府推行法令,維護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利及促進國民健康,提高國民之藥學知識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藥師之研究及一般衛生思想之普及事項。

2.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加強公共衛生之諸工作事項。

3.關於提高國民之藥學知識事項。

4.關於與全國各藥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5.關於會員共同權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6.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小組、委員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依藥師法之規定凡在本區域內領有藥師證書之執業藥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應據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亦繳納入會費及應繳費用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違反藥師法第六條之規定者。

2.不履行本會章程所定之義務及決議者。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按期繳清當年度會費,經催收未繳清者提交理事會,以停權處分;

積欠會費二年以上者(含二年),以除名處分。前項除名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1.停權會員辦理復權時,除清繳積欠會費外,並得增收滯納金。

2.除名會員申請恢復會籍時,除清繳積欠會費外,得增收滯納金,並依新入會規定繳費辦理復籍。

3.凡經除名之會員辦理退會,除清繳積欠會費外,並增收滯納金,始得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它應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一切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限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權職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一名、監事三名,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多寡為序選任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置候補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遇有缺額時,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常務理事三名,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六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會務,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經常會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以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選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2.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3.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4.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第 廿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3. 稽核本會之財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區域,依比例選舉會員代表。定期大會每年開會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要求時召集之,並應於開會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廿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四條:理監事如無故不參加理監事會議,達二次以上者,得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廿五條: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六條:下列各款情事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變更。                     2.會員之處分。             3.理事、監事之解職。

4.財產之處分。                 5.會館基金支出。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以常年會費(4200元),入會費(2000元),縣公會樂捐(2000元)及其他樂捐款充之,本會各項會費之標準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廿八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九條:本會編製收支決算表及預算表提出監事會受監查,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卅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謄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人民團體法令及藥師法之規定辦理,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得修改。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